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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斯尼斯人5845cc官网专业建设负责人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8-29   点击数:

咸师院教字〔201630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科专业建设与管理,不断提高专业建设质量,切实提升专业建设水平,选聘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具有较强组织管理能力的专业建设负责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选聘条件与程序

第二条选聘条件

1.长期承担本专业主干课程教学工作,教学经验丰富,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教学水平,在近5年专业建设与改革中取得较大成绩。

2.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较强的服务意识、敬业精神和组织管理能力,有改革和创新精神,能够判断和预测本专业的发展趋势,了解社会对本专业人才的需求状况。

3.身体健康,能履行岗位职责,能团结、带领与指导本专业的教师积极开展各类教学教研活动。

4.专业建设负责人原则上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省级以上特色专业负责人必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条选聘程序

校级(含)以上特色专业建设负责人由专业所在二级学院推荐,教务处组织相关专家评审,经学校批准后发文聘任;其他专业负责人由该专业所在二级学院选拔确定推荐名单,报教务处审核,经学校批准后发文聘任。

第四条每个专业须选聘一名专业建设负责人。专业建设负责人原则上由该专业所在的系主任(教研室主任)担任。

第五条校级(含)以上特色专业建设负责人与学校签订《专业建设负责人目标责任书》,确定任期内的专业建设目标与任务。其他专业建设负责人与学院签订《专业建设负责人目标责任书》,确定任期内的专业建设目标与任务,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专业建设负责人聘期为4年,聘期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可以连任;聘期未满,需要更换专业建设负责人,由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报学校审批。

第三章职责与考核

第七条专业建设负责人的工作职责

1.制定专业建设规划:承担本专业的规划、建设和改革任务,制定包括教学改革与发展规划、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课程建设规划、教材建设规划、实践教学建设规划等专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省级以上特色专业要高标准建设顺利通过上级部门考核;其他专业要持续提升专业水平。

2.参与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根据学校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的总体目标,在二级学院领导下,组织制定或修订本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审核本专业课程教学大纲和实践教学大纲等。

3.配合做好本专业师资队伍和教学团队建设,打造高水平师资队伍:配合学校制定人才引进计划,协助二级学院做好本专业兼职教师聘请和专职教师引进的考核、面试、试讲工作,负责本专业教师业务管理和青年教师业务培训,参与教师教学工作考核。

4.组织教学活动:组织开展本专业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改革,抓好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负责本专业实验、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环节的计划实施和质量监控;开展本专业内部教学检查;协助学校开展与专业相关的其他各类教育教学活动。

5.开展质量管理工作:按照学校教学运行的规定和程序,配合教务处和二级学院选聘本专业任课教师,检查人才培养方案执行情况,参与各课程及实践环节的教学质量检查等;负责本专业教学评估工作,包括组织学生对本专业的满意度调查,开展相关的日常教学质量监测和专业评估等,做好本专业教学文档和资料的收集、积累和归档工作。

6.组织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根据专业建设规划组织开展教学研究活动,以高水平教研成果促进教学水平快速提升。

7.组织开展专业调研活动:加强专业调研,密切关注本专业发展状况,适时提出专业改造报告;开展与境内外高校同类专业的横向交流与合作,努力提升本专业办学水平、办学质量和社会影响力。

8.提出专业建设经费使用建议:配合二级学院制定本专业实验室建设经费使用年度计划,制定本专业专项建设经费使用计划,接受学校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专业建设负责人的考核

1.专业建设负责人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校级(含)以上特色专业建设负责人年度考核由教务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其他专业建设负责人年度考核由所在二级学院组织考评,并报教务处审核。

2.所有专业建设负责人终期考核由教务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考核结果报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

3.专业建设负责人终期考核或年度考核没有达到预期目标,将视其在履职期内的工作情况,取消专业建设负责人资格。

第四章 经费与津贴

第九条学校每年为校级以上特色专业划拨6000元,其他专业4000元,用于行政办公经费,由该专业负责人支配,二级学院院长审批。专业行政办公经费用于专业行政办公支出,不得用作发放奖金、课时费等其他支出。

第十条专业建设专项经费由教务处按学校相关规定和程序申请和划拨,二级学院按照相关规定建设支出。

第十一条专业建设负责人津贴按照学校规定的系主任津贴标准核算。

第五章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